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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11 個注意事項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09-12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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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大約60%的勞動爭議與勞動合同有關,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本文主要介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要點,列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條件,了解上述內容,可以有效降低發生勞動爭議的概率。
1、變更勞動合同的要點:
①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
②變更后的內容必須合法;
③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④變更后的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
2、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況:
3、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的情形列舉:
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過錯性辭退的具體情形列舉:
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非過錯性辭退的具體情形列舉: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用人單位不得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及經濟性裁員的人員范圍:
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限:
答: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股權、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并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起算點為2008年1月1日。
9、賠償金的支付條件與計算方法:
答: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用人單位不支付或拖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
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1、醫療補助費的支付條件:
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本文由高燕、張敏、王晟霖、潘勤怡撰寫,黃豐核稿) - 上一篇:重慶模式與文化大革命 下一篇:王明夫:企業家的自我修煉與接班人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