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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加收滯納金
-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21-04-25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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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加收滯納金 職權類別 行政強制 職權編碼 D1100200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主席令第35號)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實施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 行政主體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權限 市、區兩級權限 強制執行條件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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