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位資深HR在同行中做過這樣一個看似不太靠譜的“聊天調查”,沒有問卷,也沒有答題卡,一杯茶水、幾個搞笑的段子就是全部道具,真正的雷區是:“你猜我在度娘搜入泄密兩個字查到了什么?”幾個回合下來,得到的答案基本都是斯諾登之類,仿佛保密就歸國家安全局管似的。
其實,不能把泄密這詞兒和自己的工作聯系起來的HR,不管從業多少年,很可能還是個菜鳥級選手,遲早會讓公司無密可保。
像“老干媽”那樣去保密
這番同行調查并非無厘頭,而是緣于2017年5月被多家有影響媒體報道過的,老干媽公司那個本該引起HR警覺的“春天的故事”。
故事還得從兩年前說起。老干媽離職人員賈某在該公司工作了12年之久,歷任老干媽公司質量部技術員、工程師等職,享有萬元月薪,掌握老干媽公司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信息。
2015年,賈某因不滿公司的一次考核,以假名做掩護,聲稱有提高水豆豉口味的絕活兒,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成功任職。他把在老干媽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業機密,用在這家食品加工企業的生產,使一家根本不具備研發能力的企業,迅速生產出了高仿老干媽,并以低價銷售,被老干媽很快發現并報警。
司法調查期間,老干媽公司出具了與其簽訂的“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協議不但約定了賈某在工作期間及離職后需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還明確要求不能從事業務類似及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活動。
判決結果自然是皆大歡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賈某被刑事拘留。
值得一說的是,這個涉案金額上千萬的重大商業秘密泄密事件在HR們中間引起的反響,與在司法界引燃的討論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于是,才有了那位資深HR的“聊天調查”。說到此處,HR們不妨先聽聽律師們怎么說,因為HR的頭腦中不能只有斯諾登,更要知道自己手里有哪些商業秘密需要保護。
商業秘密的特征
其實,商業秘密聽起來神秘,實際上很容易理解,不過就是從保護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把那些對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競爭優勢的任何商業信息梳理出來就都是商業秘密。識別商業秘密只需抓住它的四大特征,這就是用司法術語來描述叫“要件”的東西。不說遠處的斯諾登,還說身邊的老干媽。
商業秘密第一大特征就是它的秘密性。公司那些一般員工都不知道、度娘不知道、圖書館也不知道的東西就一定是了。如果說你們公司升職加薪等好事事前大家都不知道,這算不算商業秘密,答案恐怕有點令人失望——可能算也可能不算。
因為商業秘密還有第二大特征,就是它的實用性。它是具體、獨立、完整、可操作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是所有人能用來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也就是說它是能幫所有人賺錢的產品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方案、管理模式等等,平時老板喜歡叫它核心競爭力,比如老干媽水豆豉的配方。
除了這兩大主要特征之外,還有不那么顯眼的兩大特征。一個是它是一種潛在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它要有價值,比如生產了一個月的山寨版老干媽,涉案金額就達到了一千多萬。另一個不一定為外人所知的特征就是公司已對它采取了保密措施,也就是老干媽出具的那份保密協議。
知道了這些,不妨問自己兩個問題:你的公司有商業秘密嗎?你在為員工辦理入職手續時組織員工簽保密協議了嗎?
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或都是肯定的還好,你可以繼續追斯諾登的花邊新聞去了,但如果你的回答是一是一否,那就要坐下來想“靜靜”了,因為,你的公司很可能在員工高流動、信息大爆炸的今天,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路裸奔……
但是,只要問題還沒暴露,老板還沒察覺,找到解藥便是。選擇對員工提出保密管理要求的最佳時機無疑是新員工入職之時,當然已入職員工就更需要“補課”。
要讓你的員工知道保密是他的義務。不需要另加薪付酬,你就可以要求你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也許這協議只是薪酬福利、員工名冊等一些家務事,只要企業認為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征,都可以大膽地講出來。
要問到該問的問題。保密不僅是員工對新公司的義務,也是對老東家的義務。如果被問及的員工已經擁有專利技術、著作權等商業秘密,并且此前向任何第三方承擔的保密義務尚未解除,那么請他告訴你時限等與保密具體內容無關的信息,以便你決定他的留用與否,這樣在聘到從老干媽離職的賈某時,你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規避掉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了。
要堅持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原則。員工在為你履職時,他是不能擅自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不能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即使這會為你帶來利益也不行,相信看到聘用賈某的那家公司如何被搞得雞飛蛋打你就明白為什么了。這一原則,權當利他性利己吧。
要有合理的保密時限和違約責任約定。所謂有權也不能濫用,雖然企業可以確定保密內容和時限,甚至是違約責任,但過度的限制也會讓專業人才望而卻步,強調保密可以,但不能任性。
要有離職移交管理。老干媽的賈某從公司帶走的文檔、資料等證據線索提示我們,員工無論因何離職,必須將所有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資料等如數交回,并不得拷貝,交接手續需有交接雙方簽字各自留存。
當然,要這樣、要那樣的保密處方中,最不可或缺的是上述事項均需白紙黑字,簽字押印,寫明因員工違反這些規定造成的損失由員工個人承擔,包括承擔企業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企業因此承擔的侵權賠償等。如此這般,HR們方可洗洗睡了。
當然,至于能否高枕無憂,還要看有無員工擅自違約,但無論如何,有應對措施方顯英雄本色,這恐怕是問題纏身的HR們的職場生存之道吧。至少,要讓自己看起來像防身有術的“老干媽”。
責編 | 齊向宇
本文首發自《人力資源》雜志